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朴小調字第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97 年 02 月 20 日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德星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號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朴小調字第58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下午3時10分,在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第一法庭進行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姵文 書 記 官 林朝雄 通 譯 鍾若喬 調 解 委員 黃征雄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德星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到 訴訟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聲明陳述同前 相對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答辯同前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聲請代理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依法退還裁判費。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肆萬陸仟貳佰元, ,給付方法:自民國(下同)九十七年三月一日起至九十七 年六月一日止,於每月一日各給付壹萬壹仟伍佰伍拾元,至 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0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0 日書 記 官 林朝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