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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朴簡調字第4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蘇姵文蘇姵文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宏大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聲請人
法定代理人
丁○○
法定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相對人
金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朴簡調字第47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通譯 鍾若喬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朗讀案由:聲 請 人 宏大機械工程有限公司代 理 人 甲○○ 到相 對 人 金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詳報到單)代 理 人 乙○○ 到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聲請人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聲明陳述同前。

相對人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答辯同前。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貳拾萬元。給付方法: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四日將前開款項滙入聲請人帳戶 (寶華商業銀行林口分行000000000000)。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蘇姵文

  書 記 官 林朝雄

法  官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3  日

            法   官 蘇姵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林朝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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