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7年度嘉勞小字第5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嘉勞小字第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漢星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83,7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