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嘉小移調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97 年 02 月 21 日
- 法官蘇姵文、蘇姵文
- 法定代理人丙○○
- 當事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乙○○、甲○○、2號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2號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嘉小移調字第11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2月21日下午2時18分,在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第一法庭進行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姵文 書 記 官 林朝雄 通 譯 鍾若喬 調 解 委員 黃秀敏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乙○○ 到 相 對 人 甲○○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聲明陳述同前。 相對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答辯同前。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參萬參仟零貳拾參元及自民國 (下同)九十六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九點二六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六年七月八日起至九十七年一月七日延滯第一個月計付逾期手續費壹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逾期手續費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至第六個月,每月計付逾期手續費陸佰元。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1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1 日書 記 官 朝雄雄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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