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7年度嘉小字第337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嘉小字第337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正皓汽車音響精品百貨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經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肆仟伍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肆仟肆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