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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嘉簡調字第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代墊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09 日
  • 法官
    康存真康存真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泰谷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代 理 人 丁○○ 相 對 人 乙○○ 丙○○ 上列 一 人 甲○○ 住同上 代 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嘉簡調字第83號給付代墊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4月9日上午10時01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康存真 書 記 官 林秀惠 通   譯 董麗卿 調 解 委員 陳國華、盧文堂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泰谷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到 代 理 人 丁○○ 到 相 對 人 乙○○ 到 (詳報到單) 相對人丙○○代理人 甲○○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乙○○ 我們雖然是研究生,但是作的是正職的工作,我們去那邊要學業完成,公司沒有做這樣處理。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法官 為何要違約? 相對人乙○○ 我有經濟壓力,不得不離開。 我有意願還錢,但我希望聲請人降低金額。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退還裁判費三分之二。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壹拾柒萬元,給付方法: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五日起,於每月十五日各給付捌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秀惠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 書 記 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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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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