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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7年度嘉簡字第1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19 日
  • 法官
    蘇姵文
  • 法定代理人
    乙○○

  • 原告
    耐嘉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蔡佳龍即駿洋企業社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嘉簡字第129號原   告 耐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蔡佳龍即駿洋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3月18日下午2時50分整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9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9  日書記官 林朝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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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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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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