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7年度嘉簡字第129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嘉簡字第129號
- 原告
- 耐嘉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蔡佳龍即駿洋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3月18日下午2時50分整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嘉簡字第129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3月18日下午2時50分整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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