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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7年度嘉簡字第54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盧怡秀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嘉簡字第549號

原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銘華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樓2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前經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下午3時30分整在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0  日

                 法 官 盧怡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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