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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7年度朴簡調字第7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蘇姵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朴簡調字第73號

聲請人
科進製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相對人
甲○○即華濟醫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相對人之戶籍地在彰化縣彰化市,有其戶籍謄本在卷可按,且華濟醫院目前已停業,足見華濟醫院之登記址嘉義縣太保市○○路○段601巷66號並非相對人之住所地,則聲請人向本院提起訴訟顯有錯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   日

法 官 蘇姵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朝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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