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7年度朴簡字第159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朴簡字第159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力玄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力玄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應補正事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800,000,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8,7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7,720元。
二、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