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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7年度嘉勞小字第5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蘇姵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嘉勞小字第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漢星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83,7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

                 法 官 蘇姵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朝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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