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7年度嘉勞小調字第12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嘉勞小調字第12號
- 聲請人
- 乙○○
- 相對人
- 尚錦服飾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營業所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區○○里○○路497號,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