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7年度嘉小字第10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10 日
- 法官康存真
- 法定代理人丙○○、甲○○
- 原告財金花園廣場大樓管理委員會
- 被告聖峰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嘉小字第1014號原 告 財金花園廣場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聖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事件,經本院於九 十七年九月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肆仟柒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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