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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7年度嘉小字第1014號

給付管理費-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康存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嘉小字第1014號

原告
財金花園廣場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聖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事件,經本院於九十七年九月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肆仟柒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

法 官 康存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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