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7年度嘉小字第12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嘉小字第1292號原 告 世界先進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 3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2日經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壹仟柒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6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林朝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