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1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7年度嘉小字第337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蘇姵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嘉小字第337號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正皓汽車音響精品百貨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經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肆仟伍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肆仟肆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法 官 蘇姵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朝雄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7年度嘉…」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