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嘉小調字第249號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 聲請人
-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嘉義分處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相對人
- 玉山木工藝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嘉小調字第249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下午2時05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通譯 董麗卿調 解 委員 盧文堂調 解 委員 黃征雄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朗讀案由: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嘉義分處代 理 人 丁○○ 到相 對 人 玉山木工藝股份有限公司(詳報到單)代 理 人 甲○到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聲請人代理人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代理人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答辯同前。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請求退還裁判費。
准予退還裁判費。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肆仟參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