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嘉小調字第5號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 聲請人
- 福銓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丙○○○○○○○
- 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嘉小調字第5號給付報酬金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下午2時45分,在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第一法庭進行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通譯 鍾若喬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朗讀案由:聲 請 人 福銓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代 理 人 甲○○ 到相 對 人 丙○○○○○○○代 理 人 乙○○ 到 (詳報到單)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聲請人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聲明陳述同前。
相對人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這個工作困難度不值得柒萬陸仟元。
系爭工作委任單是否相對人簽名的?(提示)相對人是。
勸諭兩造讓步。兩造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請求退還裁判費。
准予退還裁判費。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 (下同)陸 萬元,給付方法:於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三十一日前給付貳萬元,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及五月三十一日前各給付貳萬元,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權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