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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嘉小調字第5號

給付報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蘇姵文蘇姵文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福銓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丙○○○○○○○
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嘉小調字第5號給付報酬金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下午2時45分,在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第一法庭進行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通譯 鍾若喬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朗讀案由:聲 請 人 福銓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代 理 人 甲○○ 到相 對 人 丙○○○○○○○代 理 人 乙○○ 到 (詳報到單)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聲請人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聲明陳述同前。

相對人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這個工作困難度不值得柒萬陸仟元。

系爭工作委任單是否相對人簽名的?(提示)相對人是。

勸諭兩造讓步。兩造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請求退還裁判費。

准予退還裁判費。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 (下同)陸 萬元,給付方法:於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三十一日前給付貳萬元,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及五月三十一日前各給付貳萬元,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權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蘇姵文

  書 記 官 林朝雄

法官

法官

法官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9  日

                 法 官 蘇姵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朝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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