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7年度嘉簡字第1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97 年 02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嘉簡字第129號原 告 耐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蔡佳龍即駿洋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3月18日下午2時50分整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9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9 日書記官 林朝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