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7年度嘉簡字第1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嘉簡字第157號原 告 丁○○ 2弄2 被 告 宏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1號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辯論 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佰柒拾壹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肆萬柒仟柒佰貳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肆佰柒拾壹萬貳仟伍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執有被告宏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所簽發,由訴外人丙○○背書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三紙(下稱系爭支票),詎屆期提示均未獲付款,爰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又訴外人丙○○交付款項時向原告稱被告公司之老闆會負責,且之前訴外人丙○○亦曾交付支票,且亦獲兌現,原告才會同意接受支票,倘係爭本票之印章確係訴外人丙○○盜用,原告至少需負擔表見代理之授權人責任。 二、被告方面:被告前雖曾授權訴外人丙○○簽發宏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翰公司)之支票,但授權範圍僅限於宏翰公司應支付往來廠商之支票,系爭三紙支票是丙○○未經授權而簽發,與宏翰公司無關,為丙○○個人所盜蓋公司印章,而依五十一年台上字第三三0九號判例意旨,盜用他人印章為發票行為,即屬票據之偽造。被盜用印章者,因非其在票據上簽名為發票行為,自不負發票人之責任,此項絕對的抗辯事由,得以對抗一切執票人。因而被告自不需負發票人責任。再者,系爭三紙支票為無記名票據,本得僅依交付而轉讓,惟經檢視系爭支票可知,丙○○均為第一背書人,然宏翰公司僅授權丙○○簽發票據予往來廠商,衡諸常理,公司並無理由簽發票據予丙○○,再由其轉讓票據,足證丙○○係未經授權而簽發系爭三紙支票。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按支票為無因證券,執票人行使票據上權利,就支票之取得,有無正當原因,或有無對價關係,自不負證明之責。又發票人欄之印章如為真正,即應推定該支票亦屬真正。申言之,得據以判斷該支票係為發票人作成。倘主張其印章係被盜用時,則被盜用之事實,按諸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轉應由為此主張者負舉證責任。經查:原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三紙,經提示不獲付款等情,有原告提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三紙附卷可查,被告對於印文之真正亦不爭執(見本院九十七年三月十九日言詞辯論筆錄),而被告主張印章遭盜用而請求傳訊證人甲○○,而證人甲○○乃到庭證稱:「(問:妳知道丙○○可以開公司的票?)這要問董事長有無授權... 票不是我在開,是會計在開... (問:印章何時才可以交給丙○○?)如果丙○○說是董事長叫她拿的,她就拿走,她才不管... 」,而被告亦自承:「公司內外部都是丙○○在管的,我只是掛名董事長頭銜,丙○○才是實際負責人... 」,被告辯稱公司印章遭訴外人丙○○盜用,自無足取。 四、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又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從而,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自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七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未逾前開法律規定所得請求之金額,自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二項第六款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本院並依同法第三百九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依被告之聲請宣告如被告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七十八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百九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林秀惠 附表: ┌─┬───┬─────┬─────┬────┬────┐ │編│發票人│付款銀行 │ 發票日 │票據金額│ 利息 │ │號│ │ │ 票據號碼 │ │起算日 │ ├─┼───┼─────┼─────┼────┼────┤ │一│宏翰食│民雄鄉農會│ 960815 │0000000 │960827 │ │ │品股份│ │ FA0000000│ │ │ │ │有限公│ │ │ │ │ │ │司 │ │ │ │ │ ├─┼───┼─────┼─────┼────┼────┤ │二│宏翰食│京城銀行 │ 960824 │154500 │960827 │ │ │品股份│博愛分行 │ 0000000 │ │ │ │ │有限公│ │ │ │ │ │ │司 │ │ │ │ │ ├─┼───┼─────┼─────┼────┼────┤ │三│宏翰食│民雄鄉農會│ 960825 │0000000 │960827 │ │ │品股份│ │ FA0000000│ │ │ │ │有限公│ │ │ │ │ │ │司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