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2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7年度嘉簡字第38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蘇姵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嘉簡字第388號

原告
康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9月30日所宣示之判決,有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茲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於當事人欄有關原告之名稱應更正為「康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於當事人欄將原告「康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誤寫為「康福生物科技股份有公司」,爰依上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法 官 蘇姵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朝雄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7年度嘉…」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