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7年度嘉簡字第388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嘉簡字第388號
- 原告
- 康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9月30日所宣示之判決,有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茲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於當事人欄有關原告之名稱應更正為「康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於當事人欄將原告「康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誤寫為「康福生物科技股份有公司」,爰依上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