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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7年度嘉簡字第444號

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康存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嘉簡字第444號

原告
遠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名勝工程有限公司

            1樓

兼法定代理 乙○○

            7號

上列當事人間異議之訴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三十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經被告同意,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又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二項定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時主張原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三萬八千八百三十二元及自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後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一萬七千二百八十元』為聲明之減縮,且其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且被告對此亦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揆諸前開說明,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被告名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名勝公司)及法定代理人乙○○於民國(下同)九十七年四月二日收到台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執字第八六一一號執行命令,命被告等自命令到達之日起,就該公司員工劉芳伯之薪資扣押其中三分之一,被告如對該命令有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項得對抗債務人之事由時,應於接受命令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惟被告接到上開命令後,即向嘉義地方法院陳報該公司員工劉芳伯已於九十六年三月二日離職,但經勞保局查得該公司員工劉芳伯確於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三日再開始任職並投保至被告公司,且目前依然加保生效中,被告係於收到法院之扣押命令後,才於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八日將劉芳伯退保,是原告認為被告之異議不實,被告等行為顯然已嚴重損害原告公司之債權,又乙○○為名勝工程有限公司之負責人,亦為訴外人劉芳伯之父親,是亦應負連帶責任等語,爰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條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一萬七千二百八十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方面:劉芳伯未在被告公司工作,因為劉芳伯係被告公司負責人之兒子,故未將其退保。

四、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前段定有明文。是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十七年上字第九一七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經查:

(一)本院九十七年執字第八六一一號強制執行程序僅對被告名勝工程有限公司核發扣押命令,並未核發收取或移轉命令,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查明屬實,而依該命令之內容,僅扣押訴外人劉芳伯之薪資債權,禁止劉芳伯收取或為其他處分,被告名勝公司亦不得對於劉芳伯清償,並未將上開債權移轉予原告,或命原告得予收取,故原告對於被告名勝公司,並未取得任何權利。

(二)再者,關於原告主張劉芳伯仍於被告名勝公司任職,雖請求本院向勞工保險局調取勞工保險之資料,而依勞工保險局函覆之資料顯示:債務人劉芳伯於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三日投保,於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八日退保,有該局函覆之資料一紙付卷可證,本院斟酌債務人劉芳伯與被告名勝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為父子關係,衡以債務人劉芳伯多次加保退保,甚而加保未予退保之資料以觀,債務人劉芳伯應屬不定時工作之員工,而非長期穩定工作以領取薪資者,因債務人劉芳伯才於九十七年二月間離職,且未即於另一公司加保,被告乙○○基於親子關係及保險保障之考量,短時間暫未為劉芳伯退保,核與常情無違,又參酌被告名勝公司為劉芳伯投保之薪資為最低薪資一萬七千二百八十元,對照被告提出債務人劉芳伯九十六年間之所得明細,均無任何所得,堪認被告之抗辯,應為可採,原告僅因被告名勝公司尚未為劉芳伯退保即行主張債務人劉芳伯尚於被告名勝公司工作,而認被告名勝公司提出異議不實,侵害原告債權,自難採信,從而,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一萬七千二百八十元及自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難認有據,應予駁回。

五、本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及舉證,核與判決無影響,毋庸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

法官 康存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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