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7 分鐘讀完 全文 2,23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7年度嘉簡字第591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盧怡秀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嘉簡字第591號

原告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量鼎建設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8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伍萬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玖仟貳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伊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6紙(下稱系爭支票),票面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850,000元,屆期提示後均未獲付款,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對於系爭支票為真正固不爭執,惟辯稱:伊係將系爭支票交與訴外人蕭憲男即憲一土木包工業,並非交與原告,而伊與蕭憲男間尚有工程款糾紛,故無法履行系爭支票之票據債務等語,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四、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又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126條、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6紙為證;被告固辯稱其與第三人蕭憲男間尚有債務糾葛,惟按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但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者,不在此限,票據法第13條亦有明文,查被告並未能舉證證明原告取得系爭支票係出於惡意,是被告自不得以自己與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事由對抗執票人,仍應依票據文義負責,則被告此部分抗辯,於法未合,尚不足採。從而,原告依票據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票款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簡易程序所為被告票款債務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9,250元(裁判費9,250元),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9  日

法 官 盧怡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湘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付款銀行│票面金額  │發票日      │提示日      │票據號碼  │
│    │        │(新臺幣)│            │            │          │
├──┼────┼─────┼──────┼──────┼─────┤
│1   │陽信銀行│100,000元 │97年1月30日 │97年1月30日 │AD0000000 │
│    │嘉義分行│          │            │            │          │
├──┼────┼─────┼──────┼──────┼─────┤
│2   │同上    │200,000元 │97年1月31日 │97年1月31日 │AD0000000 │
├──┼────┼─────┼──────┼──────┼─────┤
│3   │同上    │150,000元 │97年2月13日 │97年2月13日 │AD0000000 │
├──┼────┼─────┼──────┼──────┼─────┤
│4   │同上    │150,000元 │97年2月13日 │97年2月13日 │AD0000000 │
├──┼────┼─────┼──────┼──────┼─────┤
│5   │同上    │100,000元 │97年3月30日 │97年3月31日 │AD0000000 │
├──┼────┼─────┼──────┼──────┼─────┤
│6   │同上    │150,000元 │97年3月30日 │97年3月31日 │AD0000000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7年度嘉…」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