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7年度嘉簡字第769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嘉簡字第769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聖麒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97年10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參仟壹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執有被告簽發發票日為民國(下同)96年10月4日,付款人華南商業銀行嘉南分行,面額為新臺幣(下同)123,127元之支票,詎料屆期不獲兌現,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本件票款,及法定利息,依票據法第126條、第133條之規定,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命清償票據債務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