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7年度嘉簡字第8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嘉簡字第861號原 告 駱駝通運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福楹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7年10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