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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7年度嘉簡字第972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康存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嘉簡字第972號

原告
嘉義市政府消防局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華中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之誤載,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法 官 康存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位置          │誤載        │更正後        │
├───┼───────┼──────┼───────┤
│1     │事實及理由欄  │內政部      │內政部消防署  │
│      │第二點第十行  │消防處      │              │
│      │第十一行      │            │              │
│      │(第二頁)    │            │              │
├───┼───────┼──────┼───────┤
│2     │第二點第十二  │原告取得取  │被告取得原告  │
│      │行            │得被告救生  │救生氣墊合約  │
│      │(第二頁)    │氣墊合約後  │後            │
├───┼───────┼──────┼───────┤
│3     │第二點第十九  │院供擔保,  │願供擔保      │
│      │行            │請准宣告假  │請准宣告假    │
│      │(第二頁)    │執行        │執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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