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7年度嘉簡字第993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嘉簡字第99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奇摩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號
兼訴訟代理 乙○○
人
上列上訴人奇摩電訊股份有限公司及乙○○與被上訴人丙○○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