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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7年度嘉簡字第993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蘇姵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嘉簡字第99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奇摩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號

兼訴訟代理 乙○○

上列上訴人奇摩電訊股份有限公司及乙○○與被上訴人丙○○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6  日

                 法 官 蘇姵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朝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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