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7年度嘉簡聲字第45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嘉簡聲字第45號
- 抗告人
- 甲○○
上列抗告人甲○○與乙○○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嘉簡聲字第45號
上列抗告人甲○○與乙○○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