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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7年度嘉簡聲字第45號

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黃國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嘉簡聲字第45號

抗告人
甲○○

上列抗告人甲○○與乙○○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6   日

                 法 官 黃國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湘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7年度嘉簡聲字第45號於民國 97 年 1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