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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7年度嘉簡聲字第47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康存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嘉簡聲字第47號

聲請人
益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英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日對相對人所發台中法院郵局第二八三六號如附件所示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徥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對相對人所發台中法院郵局第二八三六號如附件所示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因相對人遷移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提出本院民事裁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假扣押強制執行狀、存證信函正本及信封各一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營利事業登記資料、調閱本院九十七年嘉簡聲字第四一號卷查明屬實,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9  日

法 官 康存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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