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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嘉簡調字第16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蘇姵文蘇姵文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原告
家家產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丙○○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嘉簡調字第161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通譯 鍾若喬調 解 委員 盧文堂調 解 委員 施富子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朗讀案由:聲 請 人  家家產品股份有限公司代 理 人  丙○○ 到相 對 人  乙○○ 到 (詳報到單)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聲請人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聲明陳述同前。

相對人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答辯同前。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聲請人請求退還裁判費。

依法退還裁判費。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壹拾參萬捌仟柒佰捌拾元,並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蘇姵文

  書 記 官 林朝雄

法  官

法官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7  日

                 法 官 蘇姵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朝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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