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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嘉簡調字第17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蘇姵文蘇姵文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宏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相對人
冠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嘉簡調字第172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下午2時21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通譯 鍾若喬調 解 委員 黃秀敏調 解 委員 吳碧娟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朗讀案由:聲 請 人 宏罡企業有限公司代 理 人 乙○○到相 對 人 冠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詳報到單)代 理 人 丁○○到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聲請人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聲明陳述同前。

相對人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答辯同前。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請求退還裁判費。

准予退還裁判費。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日給付聲請人新台幣貳拾捌萬伍仟柒佰柒拾玖元。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蘇姵文

  書 記 官 林朝雄

法  官

法官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

                 法 官 蘇姵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朝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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