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嘉簡調字第2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21 日
- 法官蘇姵文、蘇姵文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洪乙實業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乙○○ 樓 相 對 人 順翌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號 代 理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嘉簡調字第217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8月21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姵文 書 記 官 林朝雄 通 譯 池冠儒 調 解 委員 黃秀敏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洪乙實業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乙○○ 到 相 對 人 順翌精密有限公司 (詳報到單) 代 理 人 甲○○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聲明陳述同前。 相對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答辯同前。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聲請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依法退還裁判費。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參拾萬參仟參佰肆拾玖元,給付方法:自民國(下同)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於每月十五日各給付伍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1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1 日書記官 林朝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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