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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嘉簡調字第31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蘇姵文蘇姵文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慧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理人
乙○○
相對人
漢星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嘉簡調字第310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通譯 董麗卿調 解 委員 盧文堂調 解 委員 施富子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朗讀案由:聲 請 人 慧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理 人 乙○○  到相 對 人 漢星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詳報到單)代 理 人 甲○○  到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聲請人代理人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聲明陳述同前。

相對人代理人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答辯同前。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請求退還裁判費。

准予退還裁判費。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壹拾捌萬貳仟貳佰柒拾捌元,給付方法:於民國(下同)九十八年三月十日前,給付參萬貳仟貳佰柒拾捌元,其餘壹拾伍萬元,自九十八年四月份起至九十八年八月十日止,於每月十日前,各給付參萬元,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蘇姵文

  書 記 官 林朝雄

法官

法官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6  日

                 法 官 蘇姵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朝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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