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嘉簡調字第310號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 聲請人
- 慧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漢星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嘉簡調字第310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通譯 董麗卿調 解 委員 盧文堂調 解 委員 施富子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朗讀案由:聲 請 人 慧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理 人 乙○○ 到相 對 人 漢星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詳報到單)代 理 人 甲○○ 到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聲請人代理人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聲明陳述同前。
相對人代理人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答辯同前。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請求退還裁判費。
准予退還裁判費。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壹拾捌萬貳仟貳佰柒拾捌元,給付方法:於民國(下同)九十八年三月十日前,給付參萬貳仟貳佰柒拾捌元,其餘壹拾伍萬元,自九十八年四月份起至九十八年八月十日止,於每月十日前,各給付參萬元,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