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7年度朴簡字第1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朴簡字第159號原 告 乙○○ 被 告 力玄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力玄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800,000,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8,7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7,72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