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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7年度朴簡字第15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康存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朴簡字第159號

原告
乙○○
被告
力玄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力玄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應補正事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800,000,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8,7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7,720元。

二、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5  日

                 法 官 康存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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