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7年度朴簡調字第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0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朴簡調字第73號聲 請 人 科進製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即華濟醫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相對人之戶籍地在彰化縣彰化市,有其戶籍謄本在卷可按,且華濟醫院目前已停業,足見華濟醫院之登記址嘉義縣太保市○○路○段601巷66號並非相對人之住所地,則聲請人 向本院提起訴訟顯有錯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 日書記官 林朝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