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7年度朴簡調字第73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朴簡調字第73號
- 聲請人
- 科進製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甲○○即華濟醫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相對人之戶籍地在彰化縣彰化市,有其戶籍謄本在卷可按,且華濟醫院目前已停業,足見華濟醫院之登記址嘉義縣太保市○○路○段601巷66號並非相對人之住所地,則聲請人向本院提起訴訟顯有錯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