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嘉小移調字第104號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 聲請人
- 李惠昇即李兄弟工程行
- 相對人
- 劉俊壁即高士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嘉小移調字第104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16日上午11時48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通譯 林虹儀調 解 委員 潘玉珍調 解 委員 盧文堂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朗讀案由:聲 請 人 李惠昇即李兄弟工程行 到相 對 人 劉俊壁即高士企業社 到 (詳報到單)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聲請人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陸萬元,給付方法:自民國(下同)九十九年一月十日起至壹佰年八月十日止,於每月十日各給付參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聲 請 人 李惠昇即李兄弟工程行相 對 人 劉俊壁即高士企業社調 解 委員 潘玉珍調 解 委員 盧文堂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