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8年度嘉小字第673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嘉小字第673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紳宏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而此項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亦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提起清償借款訴訟,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萬元,屬小額訴訟程序,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惟未據繳納,經本院裁定命於收受裁定日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8年7月30日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