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嘉簡移調字第18號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 聲請人
- 大友高空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廣順鑫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兼上一人
- 代理人
- 丁○○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嘉簡移調字第18號給付租金事件於中華民國98 年3月4 日上午9 時33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通譯 洪嘉邦調 解 委員 盧文堂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朗讀案由:聲請人代理人甲○○ 到相對人兼代理人 丁○○ 到 (詳報到單)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聲請人代理人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兼代理人願與聲請人調解。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請求退還裁判費。
准退還裁判費三分之二。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陸萬元,給付方法:自民國(下同)九十八年四月十日起至九十八年九月十日止,於每月十日各給付壹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