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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嘉簡移調字第4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康存真康存真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金旺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黃永煌即宏志水電工程行
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嘉簡移調字第49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上午10時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通譯 董麗卿調 解 委員 潘玉珍調 解 委員 盧文堂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朗讀案由:聲請人法定代理人 甲○○ 到相對人代理人乙○○ 到 (詳報到單)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聲請人法定代理人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代理人願與聲請人調解。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聲請人法定代理人請求退還裁判費。

准退還裁判費三分之二。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陸拾陸萬玖仟壹佰壹拾元,給付方法:自民國(下同)九十八年五月十五日起,於每月十五日前,各給付伍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康存真

  書 記 官 林秀惠

法  官

法官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

           法   官  康存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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