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嘉簡移調字第49號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 聲請人
- 金旺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黃永煌即宏志水電工程行
- 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嘉簡移調字第49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上午10時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通譯 董麗卿調 解 委員 潘玉珍調 解 委員 盧文堂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朗讀案由:聲請人法定代理人 甲○○ 到相對人代理人乙○○ 到 (詳報到單)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聲請人法定代理人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代理人願與聲請人調解。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聲請人法定代理人請求退還裁判費。
准退還裁判費三分之二。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陸拾陸萬玖仟壹佰壹拾元,給付方法:自民國(下同)九十八年五月十五日起,於每月十五日前,各給付伍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