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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嘉簡調字第120號

返還定金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康存真康存真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美麗徠化粧品美容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人
甲○○
代理人
4
相對人
廣暢包裝機械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嘉簡調字第120號返還定金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5 月27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通譯 董麗卿調 解 委員 盧文堂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朗讀案由:聲 請 人 美麗徠化粧品美容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到相 對 人 廣暢包裝機械有限公司 到 (詳報到單)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聲請人代理人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對本件買賣契約中型號EP-25P附氣壓式充填裝置(四面封口式及三面封口式)於聲請人七成尾款新台幣(下同)貳拾參萬捌仟參佰伍拾元,願意放棄。

二、聲請人對上述機械正由相對人維修中,該機械願意交由相對人自行處理,不予追究。

三、聲請人對上述本件買賣之機械已交給相對人定金新台幣壹拾壹萬玖仟壹佰柒拾伍元願意拋棄返還請求權。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康存真

  書 記 官 吳念儒

法  官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法 官 康存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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