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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嘉簡調字第15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康存真康存真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甲○○
代理人
陳昭峰律師
相對人
松林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盧世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嘉簡調字第15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6月24日上午09時2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通譯 董麗卿調 解 委員 潘玉珍調 解 委員 盧文堂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朗讀案由:聲 請 人 甲○○ 到相 對 人 松林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到 (詳報到單)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聲請人代理人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聲明陳述同前。

相對人代理人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答辯同前。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同意於98年7 月31日前將嘉義市○○段65、66、67、68地號(以下簡稱系爭土地)上可拆式機器設備、電箱、木材板料搬離系爭土地。

二、相對人松林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願於九十八年八月一日將興建於系爭土地上建築改良物及其附屬建物全部連同第一款時間所定之後未搬遷之物,讓與聲請人或其指定之第三人。

三、相對人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存字第5 號擔保提存物(中華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臺幣壹佰萬元,存單號碼:FC0000000)聲 請人同意相對人取回。

四、兩造均拋棄民國68年8月13日簽定之嘉義市○○段295-6、294 號(現變更為嘉義市○○段65、66、67、68等號)內1000坪土地買賣契約所生之一切權利,爾後均不得再就該土地買賣契約為任何主張。

五、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六、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康存真

  書 記 官 吳念儒

法  官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4  日

                 法 官 康存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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