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嘉簡調字第56號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 聲請人
- 東陽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張雯峰律師
- 代理人
- 奚淑芳律師
- 相對人
- 陽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嘉簡調字第56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下午2時51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通譯 鍾若喬調 解 委員 盧文堂調 解 委員 施富子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朗讀案由:聲 請 人 東陽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理 人 奚淑芳 到相 對 人 陽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詳報到單)代 理 人 乙○○ 到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聲請人代理人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更正被告法代丙○○。
相對人代理人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請求退還裁判費。
准予退還裁判費。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貳拾伍萬元,當場給付現金完畢。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