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8年度朴小字第104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朴小字第104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大輿商行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二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7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壹仟貳佰伍拾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朴小字第104號
二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7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壹仟貳佰伍拾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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