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8年度嘉小字第1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0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嘉小字第191號原 告 大禮原石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祐珍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事件,經本院於九 十八年四月八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8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8 日書記官 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