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4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8年度嘉小字第229號

給付使用補償金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康存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嘉小字第229號

原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嘉義分處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合盛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使用補償金事件,經本院於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壹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十五分之四。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予假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8 日

法 官 康存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8年度嘉…」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