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8年度嘉小字第33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嘉小字第331號
- 原告
-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和山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連帶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