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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8年度嘉小字第67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蘇姵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嘉小字第673號

原告
乙○○
被告
紳宏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而此項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亦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提起清償借款訴訟,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萬元,屬小額訴訟程序,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惟未據繳納,經本院裁定命於收受裁定日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8年7月30日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

法 官 蘇姵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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