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嘉小移調字第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16 日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李惠昇即李兄弟工程行 相 對 人 劉俊壁即高士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嘉小移調字第104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8年12月16日上午11時48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葉淑儀 書 記 官 吳念儒 通 譯 林虹儀 調 解 委員 潘玉珍 調 解 委員 盧文堂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李惠昇即李兄弟工程行 到 相 對 人 劉俊壁即高士企業社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陸萬元,給付方法:自民國(下同)九十九年一月十日起至壹佰年八月十日止,於每月十日各給付參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聲 請 人 李惠昇即李兄弟工程行 相 對 人 劉俊壁即高士企業社 調 解 委員 潘玉珍 調 解 委員 盧文堂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6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吳念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