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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嘉小移調字第104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葉淑儀葉淑儀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李惠昇即李兄弟工程行
相對人
劉俊壁即高士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嘉小移調字第104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16日上午11時48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通譯 林虹儀調 解 委員 潘玉珍調 解 委員 盧文堂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朗讀案由:聲 請 人 李惠昇即李兄弟工程行 到相 對 人 劉俊壁即高士企業社 到 (詳報到單)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聲請人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陸萬元,給付方法:自民國(下同)九十九年一月十日起至壹佰年八月十日止,於每月十日各給付參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聲 請 人 李惠昇即李兄弟工程行相 對 人 劉俊壁即高士企業社調 解 委員 潘玉珍調 解 委員 盧文堂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葉淑儀

  書 記 官 吳念儒

法  官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6  日

                 法 官 葉淑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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