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嘉小移調字第21號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信昌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號
- 法定代理人
- 乙○○
號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嘉小移調字第21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 年3月4 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通譯 洪嘉邦調 解 委員 盧文堂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朗讀案由:聲 請 人 甲○○○○○○ 到相對人法定代理人 乙○○ 到 (詳報到單)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聲請人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法定代理人願與聲請人調解。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聲請人請求退還裁判費。
准退還裁判費三分之二。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玖萬捌仟柒佰元,給付方法:當場給付現款肆萬玖仟元,其餘肆萬玖仟柒佰元,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三十日前給付。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