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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嘉小移調字第7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蘇姵文蘇姵文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宮田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陳信志
相對人
許張柔桂即瑞安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嘉小移調字第75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9月10日下午2時10分整在本院嘉義簡易庭調解室進行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通譯 鍾若喬調解 委員 黃秀敏調解 委員 吳碧娟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朗讀案由:聲 請 人 宮田川有限公司代 理 人 陳信志到相 對 人 許張柔桂即瑞安企業社 到(詳如報到單)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聲請人代理人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詳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勸諭兩造讓步。兩造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請求退還裁判費。

准予退還裁判費。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伍萬伍仟元,給付方法: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三十日起至九十九年八月三十日止,於每月三十日各給付伍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上列調解筆錄經當庭給閱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於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蘇姵文

  書 記 官 李文政

法官

法官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

                 法 官 蘇姵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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