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嘉小調字第452號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 聲請人
-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傳升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丁○○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嘉小調字第452號給付服務費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1月13日上午09時4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通譯 林虹儀調 解 委員 張鑽銘調 解 委員 盧文堂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朗讀案由:聲 請 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到相 對 人 傳升實業有限公司 到 (詳報到單)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聲請人代理人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代理人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十日前,給付聲請人新台幣陸仟伍佰元。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